第589章 皇明宪章摘录(1 / 2)

全球战国 混吃等死 1553 字 18小时前

“序章,中华是世界上历史最为久远的国家之一,亦是文明延绵传承未有中断之唯一国家。大明是中华历史上的第六个大一统王朝(在这里,朱由栋只承认了秦汉、西晋、隋唐。其中两汉视为一个,宋不能称为大一统,元不被承认)。

蒙元末年,本朝太*祖以淮右布衣之身,提三尺剑荡涤天下。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历代得国之正,无出本朝太*祖之右也!

......本宪章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自本朝太*祖开国以来,二百六十年间,皇室统治大明的合法地位。肯定了二百六十载以来,全国各族百姓,官员、将士为维护大明国统延绵为付出的艰辛努力。并将在此确认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法......全国亿万生民,士农工商,都必须以宪章为指导各自言行的最高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章尊严、保证宪章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总纲,第一条。本国的全称是,中华帝国大明王朝,简称大明。是以本朝太*祖、成祖直系子孙担任皇帝,执掌全国的帝国。国家所有权力,属于皇帝一人。并由皇帝选贤任能,任命各级官员,履行各自权力。

......第四条,大明的主体民族是汉族,其他生活在大明版图内的各民族,是大明亿万生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族一律平等。

第五条,国家践行以法治国。宪章是国家的根本法,自宪章颁布之日起,后续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章相抵触。大明亿万生民,各类机构,各类团体,都不得违反宪章。一切违反宪章和基于宪章制定的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宪章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章和法律的特权。

......第十二条,国家的土地分国有与私有。国有土地不得买卖、侵占。违法买卖,私自侵占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大明承认部分土地私有的现实,允许这一部分土地在各级官府的管控下有条件的买卖。但私有土地均有向国家缴纳赋税的义务,并根据土地使用性质的不同,核定不同额度的税金。

第十三条,国家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合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十四条,国家兴办教育与医疗,并有责任维持公办学校与医院,使其向全国百姓提供相应服务。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教育与医疗的建设。

第十五条,大明现有的武装力量为大明皇家陆军、皇家海军和海军陆战队。皇帝是大明武装力量最高且唯一的统帅。皇帝有权任意调动军队,执行各类任务。各级军官由皇帝亲自任命并向皇帝本人效忠。

......第三十一条,大明目前的行政区划如下:全国分为本土、海外直辖领地、亲王领地、藩属领地、羁縻地区。

本土范围内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分为京、省、自治区。省下分为府、州、军民州等二级行政区。府下设县。州可为单独设置,抑或代管少量县分。军民州为半羁縻地区,其内部设置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分。自治区内分为各部,由既往历史习惯和现实情况进行划分。目前本土共有北京、南京两京。京所在区域为朝廷直隶。不设省,由各府组成。

海外直辖领地设总督府,总督府以下为军州。亲王领地行政地位等同京、省。藩属领地等同于内地之府。羁縻地区等同于州或军民州。”

大明之海外直辖领地、亲王领地、藩属领地、羁縻地区等,与大明本土一样,均为大明不可分割之部分。任何地方,妄意脱离大明的举动,均视为分裂国家的严重罪行。”

“第二章,皇帝权责。本朝皇帝一职,必须由太*祖、成祖之直系子孙出任。除本人自愿退位外,任期终身。皇帝为本朝国家元首、军队最高统帅。具有最高行政权、司法权、军事权、人事权、财权......皇帝必须尽力为国家服务,为国民争取利益,保障国家公民之一切合法权益。”

“第三章,皇位传承。皇位继任者由现任皇帝指定,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涉。但皇位继任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现任皇帝直系子嗣,即现任皇帝之皇子或皇孙。

二、若现任皇帝没有子嗣,则指定继任者的先后顺序为:兄弟、侄子、侄孙。

三、皇帝指定之继任者,必须由方山科学院医学实验室之五名以上医学教授出具集体证明,证实继任者无重大身体疾患,心智正常。否则继任者不能继位。此事,应当在现任皇帝生前完成。

四、继任者应有充分的学习,以具备一国之君之基本素质。必须完成中学毕业考试,并至少在国家文职官员和军队军官岗位上任职一年方能在继位后拥有完全的皇帝权力。若现任皇帝驾崩时,继任者尚未完成以上过程。则继任者可以接任帝位,但不得掌控行政权与财权。”